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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如何直接与经营协商和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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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燕赵装饰网   添加人:xiaomeng   添加时间:2006/10/19 15:19:10

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或在接受服务时有不满之处,如不是很严重,
可以直接找经营者解决。这样可以使问题的解决简便易行。

如果在一些国有大商场或者有服务保证、信誉良好的商店,如非经营者故意,均可
按照店内的服务公约、章程,找营业员说明情况,提出要求,尽量做到心平气和,
以免把事态弄僵。如营业员不认帐甚至恶言相向,则可找到商场(店)的负责人讲
清情况,提供证据,提出要求。在一般情况下,只要消费者证据确凿,说理透彻,
要求合理,大多数商场(店)为了维护自己的信誉、声誉、会给予恰当处理的。尤
其是一些著名的大商场,在商业竞争中,不会不考虑商场的社会声誉。

但消费者在直接找经营者协商和解时,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:

一、当消费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或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侵害行为手段
恶劣,便不能大事化小,接受经营者的降级处理,尤其是构成刑事责任的,更不能
姑息待之,直接协商和解了事。

二、当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,如商店推卸责任,认为是生产厂家的过失,要求消费
者直接找厂家交涉时,消费者不要让商店和厂家当作“皮球”踢来踢去。要有清醒
的法律意识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35条规定:“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时,
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。销售者赔偿后,属于生产者的责
任或者属于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,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
他销售者追偿。

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
,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。属于生产者责任的,销售者赔偿后,有权向生产者追
偿。属于销售者责任的,生产者赔偿后,有权向销售者追偿。

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,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,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。”

显而易见,消费者索赔的主要对象是销售者即经营者。而且我国法律将向销售者还
是生产者要求赔偿的选择权,明确地付予了消费者。

三、当消费者因质量和服务问题与商店交涉、协商,切不可为店堂内的规则所约束
,尤其是一些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24条规定
:“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、
不合理的规定,或者减轻、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。

格式合同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”

这就使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协商解决争议时,自行制订的一些不合理、不平等的服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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